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
歐洲專利申請
自2012年2月1日起,一份歐洲專利申請就可以涵蓋以下締約國:阿爾巴尼亞、奧地利、比利時、保加利亞、克羅地亞、塞浦路斯、捷克共和國、丹麥、愛沙尼亞、芬蘭、法國、德國、希臘、匈牙利、冰島、愛爾蘭、意大利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盧森堡、馬其頓、馬耳他、摩納哥、荷蘭、挪威、波蘭、葡萄牙、羅馬尼亞、聖馬力諾、塞爾維亞、斯洛伐克、斯洛文尼亞、西班牙、瑞典、瑞士/列支敦士登、土耳其和英國。如有需要,亦可將歐洲專利申請延伸到以下的所謂「延伸國」: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、黑山。
若想提交網上的歐洲申請,則須需向我們提供:
- 申請人的全名、地址和國籍
- 有關發明的所有資料,或者適於提交申請的說明書、權利要求書、摘要和附圖副本
- 優先權申請號、申請國家和申請日期(如適用)
為完成正式申請手續,稍后或需向我們提供:
- 確認是否要將申請延伸到任何「延伸國」
- 發明人的詳細資料,及申請人對發明擁有申請權利的依據(如轉讓日期)
- 經核證的優先權文件副本(除已經由備案機關直接提交予EPO外)
- 正式附圖(如果起初並未提供)
授權和倫敦協議
歐洲專利實際含多個國家專利,涵蓋任何指定國和延伸國。但是,為此可能要將專利說明書的某些部分進行翻譯,而這視乎需涵蓋哪些地區而定。倫敦協議已降低了翻譯的要求和相關的費用。但由於並非所有國家都已簽署倫敦協議,所以倫敦協議並無完全免除一切翻譯要求和相關費用。另外,一些已簽署倫敦協議的國家仍要求翻譯權利要求書。
此外,要獲授歐洲專利權,權利要求書需被翻譯成歐洲專利局使用的其它兩種官方語言(使用英語的申請要將權利要求書翻譯成法語和德語)。
倫敦協議生效後,翻譯的具體要求取決於相關國家的規定。無論該項歐洲專利的語言為何,至少下列國家已不再要求進一步翻譯:英國、德國、法國、瑞士/列支敦士登、摩納哥和盧森堡。如果想進一步了解有關倫敦協議對其他某一特定國家是否適用,請與我們聯繫。
假設歐洲專利是以英語撰寫的,則以下國家沒有對翻譯作進一步要求:
- 阿爾巴尼亞
- 法國
- 德國
- 愛爾蘭
- 盧森堡
- 馬耳他
- 摩納哥
- 瑞士/列支敦士登
- 英國
同樣,假設專利的語言為英語,則以下國家僅要求將權利要求書翻譯為該國語言:
- 克羅地亞(克羅地亞語)
- 丹麥(丹麥語)
- 芬蘭(芬蘭語)
- 匈牙利(匈牙利語)
- 冰島(冰島語)
- 拉脫維亞(拉脫維亞語)
- 立陶宛(立陶宛語)
- 馬其頓(馬其頓語)
- 荷蘭(荷蘭語)
- 瑞典(瑞典語)
- 斯洛文尼亞(斯洛文尼亞語)
若專利的語言為英語,則以下國家要求將整份說明書翻譯為該國語言:
- 奧地利(德語)
- 比利時(法語、荷蘭語或德語)
- 保加利亞(保加利亞語)
- 塞浦路斯(希臘語)
- 捷克共和國(捷克語)
- 愛沙尼亞(愛沙尼亞語)
- 希臘(希臘語)
- 意大利(意大利語)
- 挪威(挪威語)
- 波蘭(波蘭語)
- 葡萄牙(葡萄牙語)
- 羅馬尼亞(羅馬尼亞語)
- 聖馬力諾(意大利語)
- 塞爾維亞(塞爾維亞語)
- 斯洛伐克(斯洛伐克語)
- 西班牙(西班牙語)
- 土耳其(土耳其語)